周口师范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

  师杨        2022-06-13        1305

 

院政发〔201656

 

 

关于印发《周口师范学院

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

为强化教职工岗位职责意识和组织纪律观念,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完善我校教职工考勤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与学校实际情况,对2009年印发的《周口师范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院政发〔2009〕41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原规定自行废止。

 

 

周口师范学院

2016年6月28日

 

周口师范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

 

为强化教职工岗位职责意识和组织纪律观念,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完善我校教职工考勤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与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考勤制度

(一)学校对教职工实行日考勤制度。

1.专任教师不实行坐班制,但在以下规定时间须到校考勤:

(1)教学计划内授课时间(含辅导与实验);

(2)学校与部门规定的政治、业务学习时间;

(3)学校与部门临时举行的必须参加的会议、集体活动及安排的其他工作时间。

2.其他教职工一律实行坐班制。兼职教学人员在教学以外的工作时间也实行坐班制。

(二)教职工每周工作5天,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冬)3:00-6:00(夏)。每天上午、下午上下班各考勤一次,每天4次。

(三)考勤的主要内容:迟到、早退、请假、超假、旷工的人员名单、天数、次数。

(四)考勤是平时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教职工年度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聘任、解聘等重要依据之一。

(五)各部门主要领导为考勤工作的责任人,并要指定人员具体负责本部门考勤工作。

(六)考勤工作逐步实行由人员考勤向设备考勤过渡,并实现全校联网管理。未实行设备考勤的部门要在每月2号前(遇节假日推迟至上班的第2天)将上月考勤情况报人事处备案。

(七)考勤设备集中考勤的人员,若因公临时外出一个工作日以内,且未进行考勤,应由部门按月汇总,负责人签字,在每月2号前(遇节假日推迟至上班的第2天)将汇总证明材料报人事处备案;若兼职教学,需在学期开始前,将加盖教务处公章的学期课程表报人事处备案。

二、请假制度

教职工请假,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或网上申请,填写《周口师范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履行请假审批手续,获得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期满上班后立即向所在部门和人事处销假。

(一)事假

1.请事假须由本人申请,按级上报审批,经批准后方可离校。若假期不够需续假,必须在到期前办理续假手续,按续假前后总天数按级报批。未续假,或续假不被批准未能按时回到工作岗位者,按旷工处理。

2.教职工每月考勤记录出现5次迟到或早退的,按事假1天处理。

3.请事假6天(含)以内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7天(含)以上,15天(含)以下者,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16天以上者,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事假经批准同意,在所在部门登记后,把请假条交人事处备案。

4.事假期间的待遇,按照《周口师范学院奖励性绩效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5.教职工事假无故超出批准期限的,按旷工处理。

(二)病假

1.教职工经医生诊断(急诊除外)需病休者,须持有医保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及病休证明,经批准后才能有效。急诊的教职工,未能及时履行请假手续,待病情缓解时,要补办请假手续。

2.请病假6天(含)以内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7天(含)以上,15天(含)以下者, 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16天以上者,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病假经批准同意,在所在部门登记后,把请假条交人事处备案。

3.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本人基本工资按80% 计发。病假期间其他待遇按照《周口师范学院奖励性绩效实施办法》规定执行。病假累计1年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医务鉴定,符合国家和我省病退条件的,办理病退手续。

4.教职工病假无故超出批准期限且不续假的,按旷工处理。

(三)探亲假

1.凡配偶的户口及居住地均不在本市,又不能利用公休日、寒暑假团聚的教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待遇。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

2.凡父母的户口及居住地均不在本市,又不能利用公休日、寒暑假与父母团聚的教职工,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待遇。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可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20天;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可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20天。教职工与其父母分居三地的,只能享受一次探望父母的假期。

3.配偶公派出国攻读研究生的教职工,可按国家规定程序申请探亲假和办理探亲手续,一切费用自理。经批准后,出国探亲一般为3个月,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前3个月工资照发,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逾期3个月仍不返回工作岗位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公派出国进修人员、访问学者及自费出国进修人员,在国内的配偶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4.休探亲假须由本人申请,经所在部门审核、签署意见,报学校人事处批准。享受探亲假的教职工一般应在寒暑假期间安排探亲,如果规定的探亲假期长于寒暑假的,经学校批准可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5.探亲假期间工资照发。

(四)婚假

1.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增加婚假18天,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7天。双方不在一地的,可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路程假按事假对待,往返路费自理。教职工婚假需在领取结婚证后一年内一次性休完,并尽可能安排在寒暑假期间。

2.教职工休婚假需提前申请,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报人事处备案。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需要医院开具的证明材料。

3. 婚假期间各项工资福利照发。

(五)产假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教职工,除国家规定的98 天产假外,增加产假3个月。

2.怀孕流产的女教职工,根据医疗单位证明,给予一定的假期。其中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者给予产假30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者给予产假45天;七个月以上者给予产假90天。

3.实行坐班制的男教职工,爱人生育可给予1个月护理假。

4.休产假者、护理假者须提前申请,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案。

5.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非专任教师正常产假、护理假,无超工作量工资;专任教师正常产假应根据其工作量完成情况,由所在院部研究确定其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金额。

(六)丧假

1.教职工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需要职工本人料理者,给丧假5天。如需赴外地料理者, 根据实际情况可增加路程假,路程假按事假对待。

2.教职工丧假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案。

3.丧假期间工资福利照发。

三、旷工及处理

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旷工:

(1)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者;

(2)请假期满未办续假手续或申请续假未获批准者;

(3)虽已准假,但发现其请假理由是伪造者;

(4)不服从组织调动,拒绝到新岗位工作或无故拖延超过调动报到时间者。

2.旷工按天扣发工资;教职工每旷工1天,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20%,全年累计旷工7天及以上者,扣发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累计旷工超过30天及以上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四、其他事项

(一)考勤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发生瞒报、漏报、迟报等现象的,将追究部门负责人和考勤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予以党纪政纪处理。

(二)专任教师在教学与规定考勤时间之外,其它时间为备课和科研时间,在此期间若需离开本市,应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但不列入缺勤。

(三)本规定所指天数,除文中标明外,均为自然日。

(四)教职工在请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停发请假期间一切工资福利待遇。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周口师范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doc

                      

  

 

 

打印文章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