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师范学院教职工服务期暂行规定 |
李坤 2022-06-15 1269 |
周口师范学院教职工服务期暂行规定 为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职工队伍,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文件规定,结合河南省相关文件和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服务期年限 (一)通过公开招聘的硕士研究生,从到校工作之日起服务期为5年。 (二)通过公开招聘或调入的博士研究生,从到校工作之日起服务期为8~10年。 (三)教职工脱产进修学习一年以上者,从返校工作起服务期为3年;二年以上者,从返校工作之日起服务期为5年。 (四)学校推荐评审或新聘任的正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从聘任之日起服务期为5年。 (五)学校为其解决配偶、子女就业的教职工,从其配偶或子女到校工作之日起,服务期为10年。 二、违约金标准 服务期未满的教职工原则上不得申请调离学校或辞职。因特殊情况同意办理的,教职工须向学校缴纳赔偿金和违约金,否则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一)招聘的各类人员及从外单位调入的教职工,在服务期不满而要求调离或辞职时,需退还学校安置的住房、配置的电脑,按工作期限比例退还已支付的安家费,并缴纳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服务期每少一年,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博士研究生需缴纳1万元,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硕士研究生需缴纳0.5万元,其他人员需缴纳0.3万元。 (二)学校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研究生,服务期不满的,按比例赔偿学校在其学习期间的各项支出,并缴纳违约金。服务期每少一年,向学校缴纳违约金为:博士研究生1万元,硕士研究生0.5万元。 三、其他 (一)服务期内因组织任命调离的,不适用本规定。 (二)服务期不满又以半脱产学习者,脱产学习期间不计算在服务期期限内。 (三)教职工调出或辞职时,在校内安排的配偶与子女也要同时调离。 (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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