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学者”遴选及管理办法 |
李坤 2017-10-11 1175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原学者”是河南省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原学者”的管理工作,根据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财政厅、人社厅、教育厅、省科协《河南省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程实施方案(2011-2020)》,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原学者”旨在通过对在豫工作的科技人才的资助,培育我省的科技领军人才品牌,造就一批科技领军人才团队及院士后备人才。 第三条 “中原学者”工作原则和目标: 第四条 “中原学者”每年评审一次,每次评选不超过5人。评审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 第五条 “中原学者”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原学者”的评审,成员由相关领域的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 第六条河南省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推荐 第七条 “中原学者”每年受理一次,受理时限以当年度正式通知为准。 第八条申请者应在河南省境内工作并同时具备下面第一款所列条件和第二款所列条件之一: (一)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二)申请者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第九条申请者须按申报通知规定的内容认真填写《“中原学者”申请书》,并提交有关附件材料,通过所在单位和推荐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申请者所在单位和推荐部门应对申请者严格把关,按规定条件择优遴选推荐,认真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按规定时间将申请书和附件材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章 评审与批准 第十一条 “中原学者”的评审机构是河南省“中原学者”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学术威望高、造诣深的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其中从事专业技术研究的专家应占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第十二条 “中原学者”的评审程序为形式审查、评审委员会评审、审定、公示、批准。 第十三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四条评审委员会实行会议评审和无记名表决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评审委员会委员到会,评审结果方为有效。评审委员会评审分两步进行:第一步、确定参加答辩的候选人;第二步、候选人到会答辩、确定获得者。获得者和候选人的比例为1:1.5。 第十五条 “中原学者”实行公示制度。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通过互联网或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为公示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异议的受理与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提交领导小组审核,确定“中原学者”获得者人选。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六条对“中原学者”当选者,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支持其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第十七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中原学者”及其承担项目的监督检查和过程管理,对人才培养、工作成就、团队建设及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方面进行检查和评估,一般三年评估一次。 第十八条获得者所在单位和推荐部门应认真落实申请书所列的科研用房、设备、人力、物力等各方面条件,支持并督促获得者认真进行研究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和报送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推荐部门和单位要以“中原学者”所在单位为主体,制定切实可行的培养计划。培养计划应包括人才培养目标、学术或工作成就目标、团队建设目标、培养措施等。 第二十条获得者每年年底应认真撰写《“中原学者”年度总结报告》,并附主要论文、专著,以及获科技奖励、应用情况、经济社会效益等有关材料,经所在单位和推荐部门审核评议后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获得者发表、出版与“中原学者”培养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以及鉴定、上报成果等,均应标注中文“河南省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程”字样,英文为“Innovation Scientists and Technicians Troop Construction Projects of Henan Province”。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和河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8月27日发布的《“中原学者”遴选及管理办法》(豫科〔2007〕1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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