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师范学院教职工学历学位教育管理暂行规定 |
马运朋 2013-04-19 848 |
关于印发《周口师范学院 教职工学历学位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院政发〔2011〕35号 学校各部门: 为规范师资队伍管理,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进一步改善我校师资队伍学历结构,提高教学与科研整体水平,根据现阶段实际情况,制定《周口师范学院教职工学历学位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 周口师范学院教职工学历学位教育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改善学历结构,提高教学与科研整体水平,根据现阶段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学历、学位教育的范围 (一)本办法涉及的学历、学位教育,是指在国内(大陆)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或国家认可的有关培训机构进行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层次的学历、学位教育(不含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 (二)人员范围包括我校在编在岗的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干部和其他教辅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学历、学位教育的形式 学历、学位教育分为学历教育(同时取得学历和学位)和非学历教育(只取得学位),其学习方式分为全脱产、半脱产、不脱产。 全脱产就是指教职工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档案调出我校,离岗学习。半脱产是指与学校签订委培(定向)培养协议,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有一部分时间脱产学习,一部分时间在岗工作。不脱产是指学历、学位教育期间,在不影响学习效果的基础上,教职工在岗边学习边工作,且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与其它工作任务。 三、申请学历、学位教育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来校工作满两年,爱岗敬业,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年度考核合格。 (二)报考专业与现岗从事专业或与师资培养计划相一致,同时符合学校、学科发展需要和培训计划。 (三)同一层次的学历、学位教育只能参加一次。 (四)坚持教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以半脱产方式取得硕士、博士学位者,公派出国培训学习半年以上者,原则上需回校工作三年后,才能再次申请学历、学位教育。(学术梯队和学科重点培养人员除外)。 四、学历、学位教育的审批 (一)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根据各系、部培养计划确定的人员顺序,经部门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学校审批。 (二)申请报考人员要明确报考学校、专业、学习方式。 (三)报名表中思想政治、工作表现栏由所在部门负责填写,报考单位意见由人事处签字盖章。 (四)录取研究生凭录取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以全脱产方式进行学历、学位教育者,若服务期未满,需按《周口师范学院教职工服务期规定》处理后,方可办理档案转移和相关手续。 (五)各部门根据自身队伍建设规划,于每年放寒假前将下一年度人才培养计划及培养人员顺序名单报人事处,原则上当年报考人数不超过本部门人数的10%,同时参加脱产学习人员不超过本部门人数的20%。凡未申报及未批准列入计划者不允许报考。 五、学历、学位教育的管理 (一)教职工需在国家规定学制内取得学历、学位,原则上不允许延长学习时间,特殊情况下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二)教职工在脱产学习期间应主动向部门领导汇报思想及学习情况,脱产学习结束后应及时向部门领导与人事处报到。 六、学历、学位教育期间及毕业后的待遇 (一)所有方式的学历学位教育,各项费用均由教职工本人承担。 (二)以半脱产或不脱产方式进行学历、学位教育的教职工,在岗期间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任务,可享受正常工资待遇。岗位津贴按学校规定发放到各部门,由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发放。在脱产学习期间只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工资前两项)。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后学校可根据情况适当给予科研启动经费。 (三)以全脱产方式进行学历、学位教育的教职工,经所在部门领导集体研究、学校审批同意后,学校可保留其工作关系至国家规定毕业期限,最长时间不得超过4年。若在学校拥有集资房或周转房,可暂保留其居住权或集资权。若未回校工作或脱产学习时间超过4年,解除工作关系,退回集资房或周转房。若回校工作,享受当年公开招聘同类人员待遇。 七、其它有关问题 (一)具有本科学历的中青年教师(40岁以下)必需在5年内取得或攻读硕士学位,否则在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时按破格条件进行评审推荐。 (二)学校鼓励人事代理的教职工积极攻读研究生学历、学位。学习期间的待遇可参考本规定执行。毕业取得研究生学历、学位后,其工作安排按省有关人事政策执行。 八、附则 (一)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相关文件中与此文件不一致的,以此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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