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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师范学院教师短期学习管理办法 |
发布人:
马运朋
发布时间:
2013-04-19
浏览次数:
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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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周口师范学院教师短期学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院政发〔2013〕8号 学校各部门: 为规范教师短期学习,提高教师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 》(教高〔2012〕4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了《周口师范学院教师短期学习管理办法》,现予印发实施。 周口师范学院 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 周口师范学院教师短期学习管理办法 一、短期学习的原则 1.计划性原则。要有计划地安排中青年业务骨干教师进行学习。 2.学用一致原则。要与学校学科建设和专业发展的需要相结合,做到学用一致,按需选派,注重实效。 3.按条件择优培养原则。符合条件者经过批准可参加短期学习,同等条件下工作表现突出的可优先安排。 二、短期学习的内容和形式 根据工作实际,短期学习一般不超过六个月(一学期),主要形式为岗位培训、实践锻炼、课程进修、骨干教师进修、访学等。 1.岗位培训。新进教师和其他首次承担高校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在所在单位指导下进行教学基本功训练,主要包括普通话、现代教育技术技能等与从事岗位工作相关的各项技能培训等。 2.实践锻炼。根据高等教育的特点,学校鼓励教师成为“双师型”教师,支持教师积极参与专业实践的培训,到相关的企业单位锻炼和实习。 3.课程进修。为拓宽、加深新专业任课教师的理论基础和培养新专业教学骨干,学校有计划地派出教师进修主干课程,包括双语课教学进修。 4.骨干教师进修。学校选送骨干教师到教学科研水平高、师资力量雄厚的重点院校或科研单位进行业务进修。 5.访学。学校选送骨干教师到教学科研水平高、师资力量雄厚的重点大学作访问学者,促进高校间的学术交流和优质资源共享。 三、选派条件 1.岗位培训是统一安排的教师培训项目,相关教师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学习。 2.课程培训应为本专业新设课程或师资力量薄弱的课程,申请者应为应承担过一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为新专业(未满两届本科毕业班的专业)开设主干课程或开新课的教师。 3.骨干教师进修。申请者应为本学科(专业)的骨干教师。 4.访学。申请者应具备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有较强的独立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的能力,并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一般应为各学科骨干且具有副教授(含)以上职称的教师,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 四、申请与审批程序 1.学校选派 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各教学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学科、专业发展需要,制订出本单位的学年教师短期学习的计划,并于每年四月底之前报教务处。教务处将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学科建设情况对各教学单位的学习计划进行审核,报学校审批。 2.个人申请及审批: (1)申请人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周口师范学院教师短期学习审批表》; (2)教学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明确其学习类型。学习人数和类别应控制在学校下达的计划内; (3)教务处根据短期学习计划和本办法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特殊情况的申报者须经学校批准; (4)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五、短期学习人员的管理 1.短期学习内容、时间及形式的调整。 教师在短期学习期间,不得自行调整学习内容、时间及形式。确需调整的,应事先提出申请,说明原因,经所在单位和教务处同意,并报校领导审批。未经批准更改学习内容、时间及形式的,按违反学习协议处理,一切费用由本人承担。 凡经学校批准由学校资助的各类短期学习人员原则上均应先与学校签订短期学习服务期协议,然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未经学校批准的各种短期学习均属个人行为,不得占用工作时间,学校也概不承担任何费用。 2.加强与短期学习教师的联系。此项工作由教务处和教师所在单位共同完成,具体要求是: (1)教师本人准备离校前,须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和所在单位报告离校和开始学习的时间,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2)在学习期间教师本人定期向学校教务处和所在单位汇报学习情况。 (3)参加短期学习的教师未按上述规定汇报的,由教务处督促其按时完成汇报。 3.教师在学习期间的年度考核。参加不脱产学习的教师,学习期间年度考核结果主要依据本人完成岗位工作情况确定;参加脱产学习的教师,其年度考核主要依据学习成绩确定。学习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学习成绩不合格的,年度考核原则上不得确定为合格(含合格)以上等次。 4.各类短期学习人员完成学业(结业)后应及时向教务处和所在单位报到,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材料。原则上学习时间不得延长。 学习人员学成回校工作,应自觉服从所在单位的工作安排,积极承担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任务。 5.根据需要或计划安排参加短期学习的教师,在学习期间已符合条件的,其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不受影响。 6.参加短期学习的教师,学习时间不超过6个月(含6个月)的,其工资、津贴、福利等待遇不受影响;超过6个月的,其工资、津贴、福利等待遇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7. 6个月以上的学习原则上不得连续进行,同一形式的学习结束后须在学校工作两年后,方能再次申请。 8.学习材料归档。教师短期学习结束后,其学习成绩、学习总结、学历证明等有关材料应交教务处和所在教学单位存档。 六、学习经费的使用与报销 1.学校统一组织岗位培训,培训费由学校支付,生活费自理。 2.课程进修人员进修费、骨干教师进修进修费、国内访问学者进修费,先由个人垫付,待其进修结束回校工作后,学校按规定予以报销。特别困难者可向学校申请借支,但借支费用不得超过总学费的50%。 3.课程进修人员、参加骨干教师进修的人员报销一次往返路程的交通费。访学或经过学校批准延期的学习,可以每学期报销一次往返路程的交通费。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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