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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师范学院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人:
马运朋
发布时间:
2013-03-27
浏览次数:
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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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周口师范学院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院政发〔2012〕77号 学校各部门: 为加强对我校临时工的规范管理,充分调动临时工工作积极性,保障临时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周口师范学院 二〇一二年十 周口师范学院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临时工,是指校内各部门使用的,不纳入正式职工编制与计划的编外工作人员,分为全日制临时工和非全日制临时工两种岗位类型。人事代理人员、返聘我校退休教职工、外聘兼职教师以及勤工助学的在校学生不在此范围。 第二条 坚持因事设岗、按岗用工、合同管理的原则,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和人数。 第二章 临时工的管理 第三条 临时工实行合同管理。由用工部门与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确定临时工期限和工资待遇、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临时工劳动合同由学校人事处统一印制。 第四条 使用临时工要坚持“谁用工、谁招聘、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校人事处、用工部门进行协同管理。 第五条 校人事处职责 (一)制定校内临时工管理规定与劳动合同,建立健全临时工管理制度,对临时工实行指导性管理; (二)负责审核、报批各部门的临时工计划,核定全校使用的临时工指标;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调整临时工工资标准,为全日制临时工代办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第六条 用工部门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及学校有关临时工管理的规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制定有效的劳动安全防范措施,保护临时工的劳动安全; (二)负责本部门临时工计划的上报;组织、安排临时工的资格审查及人员招聘;制定本部门临时工的岗位职责;合理安排临时工的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 (三)负责检查临时工的出勤及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负责年度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健全临时工的档案资料,合同期满后根据考核结果提出续签或解聘意见。 (四)因违反学校有关规定或疏于管理而引发劳动纠纷,应由用工部门负责处理。 第三章 临时工的招聘 第七条 临时工的招聘由各用工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坚持先审批,后招聘,先签约,再上岗的原则,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校内教职工配偶、子女。 第八条 招聘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 (二)身体健康(经三级甲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三)临时工年龄必须年满18周岁,男性一般不得超过60周岁,女性一般不得超过50周岁,其中从事劳动强度大、危险性高的工种者,年龄必须与岗位要求相适应; (四)满足岗位要求的条件。对从事机动车辆驾驶、水电工、锅炉工等国家劳动部门指定为特殊作业的工种,以及医院卫生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持有公安与劳动部门、卫生部门出具的《特殊工种上岗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证件方可上岗工作,严禁使用无证或年审手续不完备的人员。 (五)招聘的临时工按要求填写《周口师范学院临时工基本信息情况登记表》,用工部门与人事处各存一份备案。 第四章 劳动合同 第九条 签订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期满或法律规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条 在合同期间,临时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用工部门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实不符合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部门或学校造成较大损害的; (四)未能按要求完成本职工作,经用工部门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一条 在合同期内,临时工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工部门。 第五章 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工资标准由人事处依据临时工的岗位性质、工作任务、工种特点、技术含量、临时工基本情况等因素确定。对部分工作责任明确、用工数量较大的用工部门,学校对其进行临时工工资总额划拨,用工部门可参考学校临时工工资标准,结合部门实际,确定和发放临时工工资。 第十三条 临时工各工种的工资标准不低于河南省周口市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寒暑假期间,无工作任务的不予发放工资。 第十四条 建立临时工工资增长机制。 第十五条 人事处根据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本人条件和约定,按照有关规定,给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的个人负担部分从本人月工资中代扣代缴。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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