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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师范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 |
发布人:
马运朋
发布时间:
2013-03-27
浏览次数:
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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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师范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 院政发[2009]41号 为强化教职工岗位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完善我校教职工考勤制度,做到规范统一,有章可循,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勤制度 (一)学校对教职工实行日考勤制度。教职工每周工作5天,按国家或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承担教学工作的专任教师,可不实行日考勤,但计划内授课时间和学校及其所在部门组织的学习、教学研究等集体活动时间要计入考勤。 (二)考勤的主要内容:迟到、早退、请假、超假、旷工的人员名单、天数、次数。 (三)考勤是平时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教职工年度考核、聘任、解聘、晋级、调整工资等重要依据之一。 (四)各部门必须加强考勤管理。各部门要有一名负责人分管本单位的考勤工作,并指定人员负责考勤。 (五)各部门必须如实填写教职工考勤表,并在每月二号前(遇节假日推迟至上班的第二天)将上月考勤情况报人事处。 (六)考勤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发生瞒报、漏报、迟报等现象的,将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予以党纪政纪处理。 二、请假制度 教职工因公因私一律实行请假制度。教职工因事请假,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履行请假手续,获得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期满上班后立即向所在部门和人事处销假。 (一)事假 1.教职工因私事必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的,可申请事假。 2.请事假须由本人申请,按级上报审批,经批准后方可离校。若假期不够需续假,必须在到期前办理续假手续,按续假前后总天数按级报批。未续假,或续假不被批准未能按时回到工作岗位者,按旷工处理。事假在半天以上者,所在部门和审批单位应进行登记。 3.请事假六天以内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七天及其以上者,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 4.连续请事假超过一个月或累计超过三个月者,从下月起停发其工资。事假期间的各项津贴参照校内岗位津贴分配方案执行。 (二)病假 1.教职工因病或因公负伤,经医生诊断(急诊除外)需病休者,须持有医保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及病休证明,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方为有效。 2.所在部门领导可根据其病情和本部门情况在医生给假天数内,酌情批准其休假天数。凡连续休假半个月以上者,所在部门要报人事处备案。急诊的教职工,未能及时履行请假手续,待病情缓解时,要补办请假手续。 3.请病假者在病假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病假工资。病假期间的各项津贴参照校内岗位津贴分配方案执行。 4.教职工利用病休假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停发其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和各项津贴。 (三)探亲假 1.凡配偶的户口及居住地均不在本市,又不能利用公休日、寒暑假团聚的教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待遇。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 2.凡父母的户口及居住地均不在本市,又不能在公休日、寒暑假与父母团聚的教职工,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待遇。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可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20天;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可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20天。教职工与其父母分居三地的,只能享受一次探望父母的假期。 3.配偶公派出国研究生的教职工,可按国家规定程序申请探亲假和办理探亲手续,一切费用自理。经批准后,出国探亲一般为三个月,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前三个月工资照发,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逾期三个月仍不返回工作岗位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公派出国进修人员、访问学者及自费出国进修人员,在国内的配偶均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 4.休探亲假须由本人申请,经所在部门审核、签署意见,报人事处批准。享受探亲假的教职工一般应在寒暑假期间安排探亲,如果规定的探亲假期长于寒暑假的,经学校批准可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5.探亲假期间工资照发,校内岗位津贴停发。 6.职工探亲差旅费的报销参照《周口师范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婚假 1.教职工本人结婚,男女双方均符合晚婚条件(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初婚者,给婚假15天(包括法定假日,下同);男女双方或一方不符合晚婚条件者,给婚假三天;重新组合的家庭,初婚且符合晚婚的一方,给婚假15天,非初婚的一方,给婚假3天;双方不在一地的,可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路程假按事假对待,往返路费自理。教职工婚假需在领取结婚证后一年内一次性休完,并尽可能安排在寒暑假期间。 2.教职工休婚假需提前申请,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报人事处备案。 3.婚假期间各项工资津贴照发。 (五)产假 1.女教职工生育可休产假90天(含产前假15天,包括法定公休假日,不包括寒暑假)。符合晚育条件(指满24周岁以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30天(含产前假15天)。女教职工生产时,如遇难产的,凭医院证明,可增加产假时间15天。 2.怀孕流产的女教职工,根据医疗单位证明,给予一定的假期。其中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者给予产假30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者给予产假45天;七个月以上者给予产假90天。 3.休产假者所在单位必须在教职工产后十天内报人事处备案。 4.产假期间工资照发,津贴参照校内岗位津贴分配方案执行。 5.实行坐班制的男教职工,爱人生育可给予7天护理假(不含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六)丧假 1.教职工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需要职工本人料理者,给丧假5天。如需赴外地料理者,根据实际情况可增加路程假,路程假按事假对待。 2.丧假期间工资津贴照发。 三、旷工及处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旷工: 1.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者; 2.请假期满未办续假手续或申请续假未获批准者; 3.虽已准假,但发现其请假理由是伪造者; 4.不服从组织调动,拒绝到新岗位工作或无故拖延超过调动报到时间者。 (二)旷工按天扣发工资;旷工期间的各种津贴参照校内岗位津贴分配方案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无故旷工超过30天及其以上者,按国家相关规定,按自动离职处理。 四、其他 (一)教职工迟到、早退时间在半小时以内的,累计三次按半天事假处理;时间在半小时以上、二小时以内的,每次按半天事假处理。 (二)不实行日考勤的专任教师,除完成教学任务、参加集体活动外,其他时间为备课和科研时间,在这段时间如需离开本市,应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不视为缺勤。 (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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