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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师范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
发布人:
马运朋
发布时间:
2013-03-27
浏览次数:
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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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师范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院政发[2009]40号 为激励和督促教职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根据河南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下发的《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豫组[1997]5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考核的原则 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和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考核相结合,年度与平时考核相结合,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二、考核的对象 考核对象为我校在岗教职工。新招聘人员未转正定级者和正在接受立案审查而尚未结案的人员,只参加考核,不定考核等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参加考核: (一)因事休假半年以上者; (二)当年度上半年批准退休的人员。 三、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对教学、科研、服务和管理人员所应承担的教学工作、科研工作、管理工作和社会服务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察,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情况。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团结协作、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作风,以及参加单位组织的活动等方面的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教学科研创新能力、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及胜任本职工作等方面的表现;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工作的事业心、责任感; 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包括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以及取得的成绩、成果的学术水平、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考核标准应以履行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情况为基本依据,具体考核标准参照《周口师范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各等次基本标准》。 四、考核的组织与程序 学校年度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考核工作。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协调各考核组的考核工作,收集和汇总考核材料,上报考核结果。 按照省人事厅“简化程序、保证质量”的考核要求,根据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实行分层分组考核。教职工分为校级领导、中层领导、一般教职工三个层次,每层分组考核。 校级领导由省考核委员会统一考核;中层领导由学校统一组织分组考核;一般教职工按党总支或党支部分组考核。 考核程序为: (一)个人总结。被考核人根据岗位职责对自己年度内的工作进行系统总结,实事求是地写出书面述职报告,并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分层分组进行考核。各考核组在被考核人述职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民主测评,根据测评结果、平时工作表现及考核情况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并把有关材料报送学校考核委员会办公室。 (三)确定考核等次。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各考核组情况后,把各考核组的考核结果提交学校考核委员会审议并确定考核等次。 (四)公布考核结果。考核委员会把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五)反馈与复议。被考核人若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应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后三日内,向学校考核委员会或学校主管领导申请复议。考核委员会应进行复议并把意见通知申请复议人。如本人仍对复议意见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提出申诉。 (六)上报考核结果。学校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将考核结果和总结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五、考核结果的等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具体标准附后。 六、考核结果的使用 考核结果应作为晋职、晋级、评优评先、享受福利待遇的基本依据。 (一)考核结果在合格及其以上者,每年可按有关规定正常晋升薪级工资,享受相关福利待遇。 (二)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者,扣发年终一次性奖金及岗位津贴,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不合格者当年不得晋升薪级工资;连续两年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七、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各考核组及基层考核组要根据考核原则和考核标准,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客观公正地对每位教职工的年度工作进行评价,确定相应的考核等次。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以省主管部门当年的批复为准。 (二)经学校批准外出进修学习的教师,应根据其在校时完成的教学工作量及其在进修学习单位的学习表现确定考核等次。 (三)双肩挑的中层领导,以党政职务为主进行考核,同时考核其教学科研工作成绩。 (四)被外单位借调的人员,由本部门进行考核,根据借调单位出具的个人鉴定材料确定其考核等次。 (五)受行政警告处分者,当年参加考核,但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者在一年内,受行政撤职处分者在两年内,对其进行考核,但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进行正常考核。受党内警告处分者,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者,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者,确定为不合格。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者,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者,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处分者,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开除党籍处分者,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的种类,分别按上述有关规定办理。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六)下半年批准退休的人员当年仍参加年度考核。 (七)年度考核必须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的进行,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借机打击报复者,学校严肃处理。 (八)各部门聘用的临时工,凡在校工作半年以上者可以参加考核,但不占本部门基数,单独考核,结果报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九)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 件: 周口师范学院 教职工年度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 一、教学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 优秀: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主动参加政治学习及单位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服从领导,积极主动地承担教学任务,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超额完成规定的教学时数,教学内容丰富,学生反映良好,教学评估优秀;在教学、科研工作中成绩突出,团结同志,深受师生好评,全年无迟到、早退、旷工现象。 合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按时参加政治学习及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工作负责、业务熟练,具有一定的教学、科研能力;完成规定的教学时数,教学内容符合大纲要求,学生反映较好,教学评估良好;在教学、科研中取得一定的成绩,当年没有受过处分,全年无旷工现象。 基本合格:政治思想素质一般,组织纪律性和工作责任心不强,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及校系(部)组织的集体活动;不主动学习更新业务知识,业务水平停滞不前,教学和科研能力一般,勉强完成教学任务,教学效果一般,教学评估成绩合格;当年受过通报批评;全年有旷工或迟到、早退现象。 不合格:政治思想素质较低,工作缺乏责任心和主动性,组织纪律性较差;业务水平较低,不能完成相应的教学时数,教学内容达不到大纲要求,学生反映一般或较差,教学评估成绩不合格;当年因各种原因受过纪律处分;经常出现迟到、早退及旷工现象。 二、职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 优秀: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勤于职守;有很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意识,积极完成本职工作和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精通业务,工作能力较强,中层领导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管理能力及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很好地履行岗位职责,团结同志、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绩效突出,全年无迟到、早退、旷工现象。 合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坚守岗位;具有一定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工作努力,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和领导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熟悉业务,具有一定的工作能力,中层领导能够组织、规划本单位日常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能够认真履行本岗位职责,在工作中取得一定的成绩,无责任事故;全年无旷工现象。 基本合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能按要求参加政治学习,政策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一般;在领导及同事的帮助下基本完成本岗位工作任务;当年受过通报批评;全年有旷工或迟到、早退现象。 不合格:政治思想及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与工作责任心较差;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业务工作能力和政策理论水平较低,不能履行岗位职责;在工作中有事故责任或造成严重工作失误;当年因各种原因受过纪律处分;经常出现迟到、早退及旷工现象。 三、工勤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 优秀: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精通本行业业务技术,遵守劳动操作规程,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超额完成工作任务,全年无迟到、早退、旷工现象。 合格: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工作努力,积极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具有一定的责任心,业务技术较好;注重劳动安全,遵守劳动操作规程,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量;能够履行岗位职责,无责任事故和重大工作失误;全年无旷工现象。 基本合格:组织纪律观念不强,不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及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工作态度一般,基本完成工作任务,无重大工作事故;当年受过通报批评;全年有旷工或迟到、早退现象。 不合格:组织纪律观念淡薄,不能履行岗位职责,工作责任心不强,业务技术水平较差;在工作中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劳动操作规程,发生严重事故等;当年因各种原因受过纪律处分;经常出现迟到、早退及旷工现象。 说明: (一)在职员岗位上的工人,考核时可参考职员考核等次标准。 (二)优秀及合格等次基本标准的内容具有统一性,不能割裂开来孤立地看某一方面是否达到。 (三)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基本标准的内容是并列的,只要其中一项符合,即可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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