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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
admin
发布时间:
2010-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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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国人部发〔2006〕7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 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 国家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国家确定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第六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人事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有关行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第七条 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 第二章 岗位类别 第八条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第九条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第十条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第十一条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第十二条 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第三章 岗位等级 第十三条 根据岗位性质、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别划分通用的岗位等级。 第十四条 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即一至十级职员岗位。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 第十六条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第十七条 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确定。 第四章 岗位结构比例及等级确定 第十八条 根据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实行不同的岗位类别结构比例控制。 第十九条 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实行最高等级控制和结构比例控制。 第二十条 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包括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内部各等级之间的比例)按照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二十二条 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二十三条 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地区或设区的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五章 岗位设置程序及权限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 (二)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三)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四)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五)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六)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部核准。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事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地(市)、县(市)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二十五条的权限申请变更: (一)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二)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三)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第六章 岗位聘用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应当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定相应的工资待遇。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应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聘用人员。 第三十一条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的聘用条件应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应符合准入控制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第三十三条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员的聘用,由事业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部门审核后报人事部,人事部商有关部门确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定期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确保岗位设置工作有序进行。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第三十六条 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除经批准参照公务法进行管理的以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行业岗位设置的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豫人社[2010]141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部门,省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办[2010]3号)精神,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现就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若干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遵照执行。 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范围的界定 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均纳入实施范围。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参照执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纳入实施范围。 事业单位原则上要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进行岗位设置。因国家政策性安置、引进人才等事由,经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进入事业单位的正式在册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 二、关于事业单位主体岗位类别的确定 事业单位主体岗位类别应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确定。主体岗位类别不明确的,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商机构编制部门认定。 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后勤保障和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三、关于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结构比例的控制 事业单位要根据类别、功能、职责等情况,合理设置管理岗位。其中领导岗位的设置,按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职级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职级确定;普通管理岗位根据管理情况合理设置。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不同类别、级别、功能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1:3:6。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主系列岗位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80%,辅系列岗位最高级别的设置原则上低于主系列岗位最高级别。 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为: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标准为25%左右,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标准为5%左右。 四、关于事业单位有关工作人员的兼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确需兼任的,须按照岗位设置管理规定及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由批准部门或单位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在岗位聘用时,兼职人员同时占其主项工作和兼职工作所在岗位的结构比例。 五、关于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后各类人员的聘用 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后的岗位聘用,要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保证本单位现有在编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新的职务。 现聘人员的结构比例与核准的结构比例一致的事业单位,按核准的结构比例确定。 现聘人员的结构比例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事业单位,先按现聘人员聘用。在3年的过渡期内,事业单位要根据本单位人员的具体情况,合理把握调控幅度,可采取超结构比例10%以内的退二进一、超结构比例10%以上的退三进一,或者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过渡期结束后,尚未达到规定结构比例的,通过竞聘上岗的办法解决。 现聘人员的结构比例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事业单位,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六、关于人员在三类岗位之间的转聘 人员在三类岗位之间的转聘,是指工勤人员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管理人员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或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到管理岗位或工勤技能岗位。 事业单位在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时,根据工作需要,并按程序核准后,其它类别人员可以聘用到该岗位。在岗位转聘工作中,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竞聘上岗。转聘岗位的人员,必须符合拟任岗位的任职条件、任职资格等相应条件,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必须符合准入控制的要求。 七、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的确定 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要与现行的职称制度相衔接。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内部各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原则上不少于3年,且连续3年考核等次在合格以上。其他条件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业绩特别突出的,可以破格或越级聘用,但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层级的最高等级。 八、关于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后聘用合同的签订 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后必须与其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实行聘用制度。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以及聘期问题要严格按照豫政办〔2002〕82号和国人部发〔2003〕61号、〔2004〕63号及豫办〔2010〕3号等有关文件执行。 各事业单位应处理好新、老聘用合同在有关内容上的衔接。尚未实行聘用制度的单位,要结合本次岗位设置管理实行聘用制度,使用新的聘用合同文本,并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九、关于对完成岗位设置和首次岗位聘用的认定 事业单位完成首次岗位设置、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填报《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聘用情况备案表》(豫办〔2010〕3号文附件2)等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兑现工资。 十、关于2006年7月1日至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首次聘用期间已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等级的确定 十一、关于未定机构规格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的设置 未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的事业单位,可由机构编制部门重新核定或确认,或者暂按党委组织部门等有任免权限的部门(单位)批准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配备实际情况,确定其管理岗位最高等级和承担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数量及等级。 十二、关于事业单位岗位空缺时人员的补充 事业单位有岗位空缺需要补充人员时,要依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政策规定和程序要求,办理新进人员事宜;无岗位空缺的,除政策性安置、引进高层次或特殊人才外,原则上不予受理。其新进人员均要纳入岗位管理,并根据事业单位人员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按照所聘岗位进行人员岗位认定和登记。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豫办【2010】3号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5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周口师范学院首次岗位设置实施方案(讨论稿) 为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豫办〔2010〕3号)、《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豫人社【2010】141号)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的《周口师范学院岗位设置方案》,制定我校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㈠我校在编在册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均适用本实施方案。人事代理人员不在实施范围。 ㈢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我校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㈣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我校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一)管理岗位等级 4.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2.我校专业技术主系列是教师系列,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是697个,占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总量的90%。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是78个,占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总量的10%,分别为实验系列、图书系列、档案系列、出版系列、会计系列、工程系列、卫生系列、经济系列。辅系列岗位最高等级为专业技术岗位四级,其它等级的设置与主系列保持一致。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㈡管理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㈢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五、岗位界定 ㈠党政、教辅部门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岗位,属于管理岗位。因工作需要,教务处、科研处的正、副职(五、六级职员)可兼任专业技术岗位。党政、教辅部门的其他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 兼职的条件:①此岗位确需所兼岗位专业背景;②确实从事了所兼岗位的工作;③确实完成了所兼岗位对应的职责任务。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允许兼任。 ㈡教学系(部)的党总支书记、党总支副书记、团总支书记、办公室主任等岗位原则上属于管理岗位,确实从事着与本系(部)专业相关的专业技术工作的同志,可以选专业技术岗位,同时履行一定的管理职责。 ㈢教学系(部)的系主任、系副主任、教学秘书、教研室主任、辅导员、教育科学研究所各岗位、图书馆和学报编辑部的正副职等原则上属于专业技术岗位,同时履行一定的管理职责。 根据其所承担的系(部)管理任务的轻重,减免一定的教学工作量,减免标准按《周口师范学院岗位津贴分配方案》(院政发【2009】28号)的规定执行。 ㈣根据工作职责,在部分部门设置教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分别是: 学校党委机要室、学校档案室、人事处档案室、学生处档案室等设置档案专业技术岗位; 财务处、人事处、监察审计处设置会计、经济专业技术岗位; 后勤处、基建处设置经济、工程、卫生专业技术岗位; 学报、校报编辑部设置出版专业技术岗位; 图书馆及各系设置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岗位; 六、岗位设置管理组织机构 ㈠学校成立岗位设置管理领导组,负责组织实施全校的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岗位设置管理领导组 组 长:周太良 俞海洛 成 员:李军法 赵子忠 董丰产 马金岭 李成伟 王云彪 吴 征 朱炳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 主 任:吴 征 成 员:李永春 王 剑 苏 宇 苏明忠 毛建民 周立华 史留功 谭光轩 吴长春 刘 华 李根峰 李 勇 潘播良 ㈡岗位设置管理领导组分设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管理岗位(职员)聘用委员会、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委员会、岗位聘用争议调解委员会,具体负责学校三类岗位聘用工作。 1.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 主任委员:马金岭 李成伟 成 员:吴 征 王金仲 毛健民 常加忠 苏明忠 谭光轩 牛明功 孙桂荣 段广森 高恒忠 田心军 李丙申 任立顺 杜远东 谢东坡 陈 龙 马占欣 李清臣 何 新 吴京�� 王崇礼 夏 鑫 钟 祥 张苏峰 李 伟 王 伟 王 平 齐迎春 李 晋 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负责:①指导、监督基层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工作;③党政、教辅部门的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工作。 2.管理岗位聘用委员会 主任委员:李军法 赵子忠 成 员:刘家行 李永春 王 剑 苏 宇 孙红光 刘 华 管理岗位聘用委员会指导、监督基层单位的管理岗位聘用工作,负责学校六级职员以上管理岗位的聘用工作。 3.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委员会 主任委员:董丰产 成 员:史留功 王忠耀 李瑞宏 王春华 李 勇 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委员会负责工勤技能人员的聘用工作。 4.岗位聘用争议调解委员会 主任委员: 王云彪 成 员:吴长春 苏明忠 王春华 岗位聘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聘用过程中的申诉和调解工作。 ㈢各教学系(部)、图书馆成立基层单位岗位聘用委员会,负责本部门中级以下专业技术岗位、七级职员以下管理岗位的聘用工作。 ㈣党政、教辅部门成立基层单位岗位聘用委员会,负责本部门七级职员以下管理岗位的聘用。 七、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岗位选择 学校的工作人员一般按现执行工资的职务或岗位进行聘用。特殊情况如下: 现在学校管理岗位上,又不符合兼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按现在岗位签订聘用合同,不参与专业技术岗位内部等级的竞聘,原岗位工资保持不变。 (二)调整工资的人员范围 依据2006年出台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国人部发【2006】56号),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的岗位工资已按照岗位等级套改,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工资已按照相应岗位的最低等级(正高四级、副高七级、中级十级、初级十二级)套改。首次岗位设置后的聘用,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履行聘用程序,签订聘用合同,工资不变。现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且聘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人员,只有相应岗位内部等级发生变化,其岗位工资才会相应调整(注:薪级工资及各项津补贴不调整)。 (三)聘用程序 1.人事处依据工资系统,提供各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的基本信息,交由各部门组织人员核对。 2.教学系(部)的人员根据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向本系(部)基层岗位聘用委员会填报拟聘岗位及等级。 3.党政、教辅部门的人员,若选择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应按专业归属,到相应系(部)的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填报拟聘岗位及等级;其他人员,在本部门填报管理或工勤技能岗位。 4.党政、教辅部门(不含图书馆)的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直接到人事处填报拟聘岗位及等级。 5.教师系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六级以上管理人员、辅系列专业技术人员(不含图书馆)、工勤技能人员,由学校相关聘用委员会考核、通过。 6.教师系列中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七级以下管理人员,由基层单位聘用委员会考核、通过。 7.各聘用委员会考核通过的人员名单,由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办公室汇总,报学校岗位设置管理领导组讨论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八、时间安排 ㈡ ㈢ ㈣ ㈤ ㈥ ㈧ 九、已退休人员的岗位认定问题 从2006年7月1日起到我校首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完成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没有结构比例控制,比照我校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岗位等级。岗位等级发生变化的,按新的岗位等级工资标准重新计算退休费。从审批的下月起执行。 十、岗位空缺时人员的补充 首次岗位设置工作完成后,学校在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时,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政策规定和程序要求,办理新进人员事宜。学校的工作人员可以在管理岗、专业技术岗、工勤技能岗三类岗位之间转聘,实行竞聘上岗,但必须符合拟任岗位的任职条件、任职资格等相应条件,有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必须符合控制的要求。无岗位空缺时,除政策性安置、组织任命、引进高层次人才或特殊人才外,学校原则上不办理招聘和转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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