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师范学院校内人事调配管理办法(试行)

  李磊        2025-09-01        11


关于印发《周口师范学院校内人事调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院政发〔202538


校内各单位:

《周口师范学院校内人事调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周口师范学院

                                                                                             2025年7月3日

 

 周口师范学院校内人事调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进一步提高学校人事管理效能,促进校内人事调配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人事调配工作应当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实现教职工校内有序流动岗位科学转换,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做到人适其岗,从而有利于统筹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有利于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岗教职工因工作需要而发生的短期借调、单位变动或工作岗位转换的情况。因组织任命而产生的校内变动,不适用本办法。

  基本原则

第四条  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原则。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统筹规划教职工校内人事调配工作,优先考虑学校中心工作、重点工作、攻坚工作、应急工作等工作需要

第五条  以用为本、人岗相适原则。调入单位确有岗位需求充分考虑教职工的专业特长本着用人专长的原则进行,以调动工作积极性,做到人尽其才,人尽其用

第六条  合理配置保障一线原则。首先考虑教学一线的需求,优先稳定、补充教学单位各类人员。党政、教辅单位一般不得从教学、科研单位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专任教师中调配人员。

 岗位资格条件

第七条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意识形态观念和职业道德修养。身心健康,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八条  具有调入岗位所要求的学历专业背景和工作能力。

第九条  转为专职辅导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党务工作岗位的人员应是中共党员。

第十条  调入对执业资格有特定要求岗位的人员,应具有相应行业准入的执业资格。

 程序

第十一条  变动工作单位人员的调配,按照以下工作程序组织实施:

(一)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本单位需要调配人员需求及拟调配人员情况。

(二)调出单位研究同意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并征求分管/联系校领导意见

(三)调入单位组建考核组按照岗位资格条件进行审查考核,单位研究同意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征得分管/联系校领导同意后报人事处。

人事处对人员调配材料进行审查,研究同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分管人事副校长同意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

(五)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人事处履行调配手续,将调配通知单交至调入、调出单位留存,调配人员按照时间要求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转换岗位系列人员的调配,按照以下工作程序组织实施:

(一)满足转岗基本要求的拟调人员须递交书面申请。

调出单位研究同意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并征求分管/联系校领导意见

业务主管单位研究同意、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并征求分管校领导意见。

(四)调入单位组建考核组按照岗位资格条件进行审查考核,单位研究同意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征得分管/联系校领导同意后报人事处。

人事处对人员调配材料进行审查,研究同意、主要领导签署意见经分管人事副校长同意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

(六)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人事处履行调配手续,将调配通知单交至调入、调出单位留存,调配人员按照时间要求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短期借调工作人员,按照以下工作程序组织实施:

(一)用人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本单位人员借调事由、借调期限、拟借调人员情况,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征得分管/联系校领导同意后报人事处

(二)调出单位研究同意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并征求分管校领导意见借调辅导员、教务员、实验员、思想政治理论课、有行政职务人员的还应经业务主管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

(三)人事处对借调工作进行初步审核,研究同意、主要领导签署意见经分管人事副校长同意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

(四)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人事处履行借调手续。

(五)借调期满后,借调人员到人事处办理返岗手续。

借调期限不超过三个月。需要延期的,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可以延期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四条  凡因工作急需,或成立新单位、机构调整等组织安排而需要调配人员的,由用人单位提交调配申请,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拟调人员到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因特殊原因,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对校内人员工作岗位进行调整的,拟调配人员应自觉服从学校安排,接到调配通知后,到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未在规定时间报到的,按旷工处理。

第五   

第十六条  除教学、科研单位外,各单位仅在编制空缺的情况下才能申请调入教职工。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在单位内部同一类岗位之间的岗位调整,由所在单位研究决定,不同类别岗位之间的调整按调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担任行政职务人员需要调配的,应先按组织程序办理,再进行人事关系调配

第十九条  非教学岗位人员申请转为教学岗位,需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以及相应岗位所需的专业和教学科研能力要求。

第二十条  严格辅导员、教务员、实验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借调、转出审批,确有需要,在现岗工作满4年方可调配。

第二十一条  校内调人员经学校批准后,须在一周内完成交接手续并到新单位报到工作。

第二十二条  拟调人员在相关手续办结前不得擅自脱离原工作岗位,否则视为旷工。

第二十三条  各类人事调配均应按要求提供相应材料,逐级审批,按程序办理手续。人事处原则上不直接受理个人及单位越级上报的人事调配申请。未按规定办理调配手续而擅自借调、调动或转岗的,学校将停发其工资。

第二十四条  除工作急需、机构调整、特殊原因等情形根据实际需要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外,其他情况每学期放假前一个月内集中受理人员调配申请。

第二十五条  教学、科研单位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专任教师调配至行政、教辅单位的还应提请党委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周口师范学院校内人事调配管理暂行办法(修订)》(院政发〔2016〕6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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